《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 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精制白喉类毒素经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预防白喉。
1 毒素制造
1.1菌种
1.1.1 应选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同意的白喉杆菌PW8株,或经由PW8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必要时可对菌种进行筛选。
1.1.2 菌种宜用冻干法保存。亦可用血清斜面或产毒培养基传代保存,但代数不宜过多。
1.2 培养基
宜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但不得采用马肉或其他马体组织,应尽量减少对人体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不应含有可以引起人体毒性反应的物质。
1.3 毒素
1.3.1 毒素制造过程应严格控制杂菌污染。凡经镜检或纯菌试验发现污染者应废弃。
1.3.2 用于生产的毒素效价不得低于150Lf/ml。
1.3.3培养物加甲醛溶液或甲苯杀菌后进行精制或过滤后进行脱毒。所用化学原料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
2 精制
2.1毒素或类毒素可采用硫酸铵活性炭二段盐析法或其他适宜方法精制。
2.2用于精制的毒素或类毒素可多批混合,但不得超过5批。
2.3精制过程应避免染菌,透析过程可加适量防腐剂,有肉眼可见染菌者应废弃。
2.4 化学原料等级应不低于化学纯。
2.5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精制方法制造的类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者为1批。除菌不彻底者可重滤。
3 类毒素制造
3.1制造过程应减少污染机会,如有肉眼可见染菌应予废弃。
3.2 毒素或精制毒素中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置适宜温度进行脱毒。精制毒素亦可加适量赖氨酸后再加甲醛脱毒。所用化学原科等级不应低于化学纯。
3.3 脱毒试验
每瓶类毒素或精制类毒素取样,用灭菌生理盐水分别稀释至100Lf/ml,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每只动物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样品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毒素0.1ml,于96小时判定结果。样品注射部位须无反应或仅有几无可量的反应,锡克反应须为阳性。
3.4 脱毒不完全者可继续脱毒,必要时可补加适量甲醛溶液。
3.5 用于生产的类毒素效价不应低于100Lf/ml。
3.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精制类毒素取样,用pH7.0~7.4磷酸盐缓冲盐水分别稀释至30~50Lf/ml,置37℃20~30天,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每只家兔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样品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毒素0.1ml,于72小时判定结果。样品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不应超过15mm,锡克反应须为阳性。
3.7 精制类毒素应加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毒素精制法制造的精制类毒素未除游离甲醛者可免加防腐剂。
3.8 类毒素保存于2~8℃,自脱毒合格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 精制类毒素检定和保存
4.1pH应为6.4~7.4
4.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4.3 纯度
应不低于1500Lf/mgPN。
4.4 安全试验
用生理盐水将各亚批等量混合的精制类毒素稀释成50Lf/ml,用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30天。前5日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10、20、30天称取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
4.5 效力试验
将各亚批等量混合的精制类毒素稀释成35Lf/ml,用体重270~350g健康豚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各攻击10MLD白喉毒素。用于配制含有百日咳菌苗的制品,可按成品比例与百日咳菌苗配成小量二联制剂样品,免疫方法与剂量同上,第30天各皮下攻击50MLD白喉毒素。二种攻毒均观察7日,攻击后动物死亡数不得超过20%。同时另用体重240~270g健康豚鼠3只,各皮下攻击1MLD白喉毒素作对照,其中2只应在96小时内死亡,允许1只晚死或发病。
4.6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精制之日起效期为3年半。
5 吸附剂的配制
见《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5项。
6 吸附精制类毒素的制造
6.1吸附制品应含精制白喉类毒素30~50Lf/ml。
6.2氢氧化铝用量不得超过3mg/ml。
6.3 吸附制品应加0.005%~0.01%(g/ml)硫柳汞为防腐剂。
6.4 同批精制类毒素及同批吸附剂吸附的制品为1批。用大罐吸附者每罐为1批,所用精制类毒素及吸附剂可多批混合,但各不得超过3批。
7 成品检定
7.1理化性状
7.1.1 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振荡后应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7.1.2pH值应为6.0~7.0。
7.1.3 氢氧化铝含量不应超过3mg/ml。
7.1.4 氯化钠含量为0.75%~0.9%(g/ml)。
7.1.5硫柳汞含量不应超过0.01%(g/ml)。
7.1.6 游离甲醛含量不应超过0.02%(g/ml)。
7.2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7.3 安全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400g健康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30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10、20、30天称体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豚鼠无晚期麻痹者评为合格。
7.4 效力试验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300~350g健康豚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0.1ml,第30天各皮下攻击200MLD白喉毒素,观察7日,攻毒后动物死亡数不应超过20%。同时另用体重240~270g健康豚鼠3只,各皮下攻击1MLD白喉毒素作对照,其中2只应在96小时内死亡,允许1只晚死或发病。
亦可按WHO推荐的效力试验方法(见附录)进行。
7.5 稳定性试验
生产工艺有改变时应做稳定性试验。抽三批不同批号的精制类毒素配制的成品,保存于2~8℃,在效期结束之日进行效力检定,应符合规程要求。
7.6 鉴别试验
抽取样品加构橼酸钠将吸附剂溶解后作絮状试验,或将样品调pH至9.0作凝胶免疫沉淀试验,以出现絮状反应或免疫沉淀反应者为合格。
8 保存与效期
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