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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认识论

作者: J.皮亚杰


第三章 跨学科研究的一般性问题和共同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跨学科研究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种与结构或共同机制有关,另一种与共同方法有关,这两种考虑也可能同时起作用。作为第一种考虑的例子我们可以举语言结构主义的分析,它导致人们去研究所获得的基本结构是否多少与逻辑或一些智力结构有关。这就是乔姆斯基用这种方法重新提出的那一类问题。因为同“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可以还原为语言的这一意见相反,乔姆斯基又回到了把语法从属于“理性”的古老传统。作为第二种考虑或两种考虑同时起作用的例子,我们可以举最初为经济计量学所专有的“博奕论”的各种应用。由于这种计算方法能应用于许多心理行为(问题的解决,知觉阈等等),经济计量学家与心理学家就自然而然地对经济行为本身进行共同研究,如路斯的著作(《个人的选择行为》,纽约,J·维利出版社,1959)和西哥与富拉克的著作(《商务洽谈与集体决策》,纽约,麦克格劳-黑尔出版社,1960)。
  第七章(R.布东)探讨的是各种不同人文科学所特有的方法与模式,它不得不特别强调方法论上的汇合一致这个问题,而这一章中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则是共同机制的问题。

          1.精确与自然科学中的跨学科合作

  要了解社会和人文科学的情况,必须先考察自然科学的情况,因为这两种情况在跨学科观点上的差异是很有启示意义的。而且这些差异似乎不仅是由于“自然科学”比人文科学早几个世纪的缘故。
  现在仍然存在着的两种差异(将来可能会减弱)确实把自然科学和研究人类各种行为的正题法则科学对立起来。一方面,前一种科学有一个等级顺序。这当然不是指学科的重要性而言,而是指概念的前后演变关系和学科的递减或递增的普遍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这些学科由于自身的发展,提出了各种各样把“高级”现象还原或非还原为“低级”现象的问题。这两种情况都不断迫使每一位专家把目光投射到他本学科界线以外的地方。
  当然,自然科学并不都是按照线性顺序排列的。有些学科,如有许多部门的天文学或地质学,只能排列在共同树干的侧枝地位。但是总有一个共同树干存在着。从数学到力学,然后到物理学,再到化物、生物学和生理心理学,人们确实能大体上找到按照孔德的著名标准普遍性递减的和复杂性递增的一个系列。我们不进入这样一种分类可能引起的各种性质的争论,我们只从中抽取不容置疑的两点。第一点是,人们今天要在人文科学中寻求类似的顺序,那是徒劳的,直至现在也没有任何人提出来过。因为,比方说,人们几乎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要把语言学置于经济学之前或之后。第二点是,每一个精确与自然科学的专家确实需要对在这一等级顺序中先于自己的学科有相当高深的训练,甚至还常常需要这些在先学科的研究者的合作。这就使这些研究者对后来学科所引起的问题发生兴趣。
  就这样,一位物理学家经常需要数学,而理论物理学,尽管听从实验,在技术上却基本是数学的。反过来,数学家也时常关心物理学并创立了“数学物理”。尽管名为数学物理,它却不听从实验,而是用演绎法去解决物理学提出的某些问题。还有,一位化学家离开物理学就走不很远,理论化学也常常被称为“物理化学”。同样,一位生物学家需要化学、物理和数学等等。因此,不用说,由于学科的等级顺序所表示的现象等级,在所有这些领域中,必然越来越需要跨学科的研究。一些整体学科,如当代的生物物理或生物化学,就是这一情况的直接产物。
  但是尽管我们看到的画面已经相当不同于人文科学的画面,第二种对立却更加显著。在一些社会科学里,的确存在着某些还原主义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兼并主义的倾向,因为所设想的还原一般都是按学者所代表的学科那个方向设想的。例如,我们看到一些社会学家企图把一切都归结为社会学等等。但是我们却从未看到一位经济学家认为他所研究的事实可以还原为语言学(或相反)。然而在自然科学领域,由于刚才所说的等级演变关系,还原问题经常是按照上述顺序提出来的,因而不断加强了跨学科的倾向。
  这当然不是说每一个人的意见都是相同的。事实上任何一个还原问题都导致三种可能的解决办法。但这三种可能性本身都使人们紧紧扣住问题,并导致跨学科的讨论。这些解决办法事实上是:(1)由“高级”到“低级”的还原;(2)“高级”层次现象的不可还原性;(3)通过“高级”的部分还原,但也通过从“高级”开始对“低级”的充实而产生的相互同化。
  这三种解决办法的例子不胜枚举。孔德就认为化学必然有别于物理学,因为在他看来,“亲缘”现象不能还原为已知的机制。相反,历史则表明还原是可能的并也是必然的。在那些知识现状仍处于“开放”的领域,如有关生命与物理化学的关系的领域,生物学家分成三种倾向。对一些人来说,生命只能还原为今天已知的物理化学现象。新发现的无机物与生命体之间的链环肯定了他们的这种看法。对另外一些人来说,生命现象是不能还原的。但为了捍卫这一生机论以反对第一种倾向,他们也不得不同样深入地研究与化学或物理事实可能的连接。最后第三种人则参照如物理学家居伊在他所著《生物学与物理化学之间的界限》)一书中所陈述的那类意见:根据这位深奥学者,物理学领域自身中的还原事实上已经几乎永远是在简单的从属于复杂的或者把复杂的从属于简单的,成为一种最终是相互性的协调。这样,假如人们能够预见到一种有关生命的物理化学解释,我们现在的物理化学将会从这些新的属性中得到丰富,因而成为“更普遍”的,而不是局限于越来越专门的领域里的应用。
  分析解释——包括已经成功的和预期的解释——进程中这样的思维过程很能说明我们的问题。一方面,这种分析说明为什么在那些跨学科合作已成为家常便饭、无须再证明其丰硕成果的领域里要进行跨学科合作的理由。但另一方面,当人们想象一切超越自己的学科界限的连接有导致滥用还原、减弱所研究现象的特性的危险时,它从一开始就消除人们可能对跨学科合作产生的偏见。尤其当人们发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它也是由我们刚才所提到的那位物理学家精辟地阐述的——即“是层次产生了现象”时,把不同层次的过程联系起来就很能解释并尊重所观察到的特殊性。本世纪上半叶,人文科学领域中两门最能配合其研究成果的学科,即心理学与社会学,展开了一系列部分是无价值的争论。尤其在这个特殊问题上,我们将要看到(第十六节),把彼此连接起来的这个方法是多么能排除一些假问题,并在某些方面保证虽然仍很有限的合作。
  至于人文科学间可能有的等级问题,只要社会学的中心问题,即从整体上考察社会以及亚体系与总体系的关系问题不解决,自然还是开放着的。在此期间,每一学科都使用一些对其他学科来说是策略性变量的参数,这为跨学科合作打开了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但是,由于不能把体系线性分解为亚体系,合作往往成为简单的并列。相反,现象层次的等级以及对层次的分别研究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两个本质上是综合性的学科未来的发展,通过它们对亚结构和上层建筑问题的影响而重新提出。这两门学科,一门是人种学,它的多面性特征是一目了然的;另一门是历史,但不是简单地重建发生的大事而是就各不同人文科学研究的每一领域的历时方面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历史。由于这些不同方面显而易见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期望,在历史学将达到一种正题法则的地位时,它的教导连同一般的人种学与社会学的教导将使我们接近亚体系间关系这一中心问题的解决。不仅各人文科学间(有或无等级)跨学科研究的未来,而且各不同学科(宏观及微观经济学等)所特有的许多内在问题都取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2.人文科学内部各问题的汇合和它们同生命科学问题的相对姻亲关系

  有一些情况可以说明为什么在社会与人文科学领域,跨学科研究,尽管一般都认为具有远大前途,要比在自然科学领域里落后得多的原因。刚才我们看到了两个主要的原则性原因。但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两种偶然的,但曾起过不可否认的历史作用的情况。一种是各门教学在越来越分离,依然封闭的大学院系,甚至在这些系内部所属专业里的悲剧性分配。在理学院里,培养任何一名专家,都要求他有相当广泛的学识。而一名心理学家很可能对语言学、经济学甚至社会学一无所知。如果经济学家是在法学院培养的,他也可能对语言学或心理学等等一窍不通。有些大学,如阿姆斯特丹大学,曾企图向哲学教学的这种隔离状态作斗争。它们把哲学开设在一个跨学院的学院,使哲学得以恢复它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系。但人们还看不到有任何类似的努力以协调我们将要谈到的各个学科。
  第二个属于一般性的、对人文科学的过去曾有影响的理由是这样一种思想,即走出自己研究的学科的界限必然要综合,而综合的专门学科,如果能这么说的话(而单是这样一种说法就表明这样一种假设的脆弱性),不是别的就是哲学本身。然而,如同第一章中所说的,哲学当然带有一种综合立场,但这种立场是与人的一切价值的协调,而不仅单独与知识的协调有关。因此,如果说,有些分支,如科学心理学或科学社会学,以实验或统计的验证来与思考方法相抗衡,好不容易地获得了独立自主,那么,当涉及由事实而不是由体系精神所强加的跨学科连接时,它们自然不会重新采用这些思考方法了。
  此外,如果人们想要判断那些有自己的各种经过考验的逼近法和验证法,但其传统仍丝毫没有习惯于在自然科学中已成为司空见惯的那些东西的科学之间的跨学科研究的未来的话,最好的方法或许是先从问题的比较开始。
  在这方面,有三个基本事实立即引人注目,首先是某些重大问题的汇合。这些问题在我们这个广阔领域的各个分支中都能找到。其次是这些问题与无机世界的问题关系不大,但它们却反过来相当直接地延伸了生命科学的某些中心问题。最后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某些事实上包含着一些共同机制的基本概念。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那么,人们马上就可以看到,对这些共同机制的研究多么需要而且还将更加需要跨学科的协调一致的努力。这种努力在人文科学之间应用一切方法加以促进,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要与生物学联系起来。
  首先,就以最一般的问题而言,生物科学的最中心、最专门的三个问题(因为它们在物理化学领域内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几乎可以肯定说是:(1)发展或进化问题,也就是有机形式的逐渐产生及其在各阶段中质的变化问题;(2)以平衡形式或同步形式出现的组织问题;(3)机体与其环境(自然的或其他机体)之间的交流问题。换言之,三个表达要解释的基本事实的重要概念是:(1)新结构的产生概念;(2)平衡概念,但平衡指的是调节与自动调节(而不单是力量的平衡);(3)交流概念指的是物质交流,但同时也是(因为这也是当代生物学的语言)信息交换。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人们越来越借助多少直接受人文科学启发的、或者无论如何受人类活动启发的三种工具方法来研究这些中心问题。这三种方法是:博奕论或决策论(瓦丁顿说是“基因策略”),普通信息论和时而涉及交流时而涉及指导或调节的控制论,而这些方法并与这些问题双向对应(因为每种方法都用来解决一个问题)。
  此外,这三个平衡的变化与交流(尤其是历时性变化)问题,显然也是人们在各人文科学中都能遇到的三个主要问题。人们不但在每门人文科学中,在非常特殊的形式下遇到它们,而且历时之维与同时之维的关系也因所研究现象的类型木同而极为不同。自索绪尔以来,结构主义语言学就是这样发现了词的意义在所考察的某一历史时期,更多地取决于在其同时性平衡中考虑的语言总体系,而不取决于词源或语言史。相反,在个人的心理发展中,比方说,智力结构的最终平衡,则更多取决于标志着全部先前进化的平衡过程。经济史,从它这方面来说,在研究十三世纪伦敦市场的羊毛价格或十六世纪里斯本的胡椒价格时,决不会把这些价格看作是这些商品在今天相同市场上的价格的一种解释,而是力图借助在价值问题中占主要地位的同时之维来阐明这些历史事例。相反,同行情相对立的经济结构问题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的历时之维与同时之维的关系。至于交流,无论是在物质生产中或精神生产中与环境的交流,还是个人间的交流,这些问题也是一切人文科学所共有的。它们同样以各种极为不同的方式与历时的或演化的过程和同时的或内部调节的过程组合在一起。
  这些问题的汇合当然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把人文科学还原成生命科学。因为人的领域由于存在着社会上相传的、包含着异常复杂因素的各种文化而依然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但尽管它的特殊性提出了一个自在的问题,却不妨碍从共同的问题出发。尤其因为,我们现在即将看到,它们的解决办法既不是一律的,否则陈述这些办法就会变得平庸乏味,也不是这一学科与那一学科统统都不相同,否则就无法进行任何有趣的对照。解决的办法必须按结构或现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相反地要求跨学科的研究了。

         3.从问题到一般过程:结构、功能与意义

  在刚才所陈述的主要问题方面,第一个要讨论的问题是这项选择的标准问题,因而也是选择的性质问题。它是全部的选择呢,还是任何的选择?在这方面有一个很好例子可以指导我们:这就是数学中的布尔巴基学派对基本结构(所谓“母结构”)的确定。为了确定这些基本结构,也就是其他一切结构都被认为是从中通过组合或分化派生出来的结构,这些著名学者,尽管研究的是一种纯演绎性的并且其精确性得到普遍承认的科学,却宣称只能使用归纳法而不能用先验法。因此,他们达到三种彼此不能还原的结构,用的是简单的系统比较法(使之同构)和回归分析法。至于确定是否有一天需要增加别的结构的问题仍然开放着。在我们这个特殊事例中,更不能不这样做。这仅仅说明,能加在结构的产生平衡和交流的概念之上的其他中心概念在问题的目前状态下似乎可以还原为这些概念。例如相当重要的“方向”概念(生物学、发展心理学等等都有这种概念),在充分加以分析的情境中就似乎是结构的产生与结构的逐渐平衡之间的一种组合的结果。
  此外,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三个概念的意义。首先,把结构这个词在各种自然精确科学和人文科学中的应用作一番比较,人们就会发现下列特点。结构首先是一个变化系统,含有作为系统的自身规律,因此这些规律不同于要素的属性。其次,这些变化带有自动调节,也就是说,任何在变化中产生的新要素都不超出系统的界限(两个数字相加得出的还是数字等等),系统的变化也不求助于外在于系统的要素。第三,系统可以通过总系统的分化(比方说通过对变化的限制,使某一特征不变等等)包含一些亚系统,也可以通过某些变化从一个亚系统达到另一个亚系统。
  但是,从不同的学科来看,必须立即区分出两种结构。第一种是已经完成的结构,因为它们的产生方式属于演绎发明或公理决定(逻辑-数学结构),或属于物理因果性(如力学中的“群”结构等等);或者因为这些结构构成前一种精神的(智力结构)或社会的(法律结构等)发展最终的或暂时稳定的平衡形式。相反,第二种是正在构成或重新构成的结构,它们的产生方式属于生命过程(生物结构)或属于自发的或“自然的”(同形式化对立的)人类发生;正在形成的精神或社会结构等等。
  适用上述定义的只是这两类中的第一类,因为这一类是完成的、因而是自身封闭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结构的“产生”与其内在变化溶为一体,无须区分形成和变化,因为一个完成的结构同时既是结构好的又是无限结构着的结构。其次,结构的自动调节构成其“平衡”的原因。平衡的稳定性来自这一结构的规则本身,也就是一整套“规范”。因此在这方面,无须区分结构与功能(生物学意义上而不是数学意义上的),因为结构的运行只限于它内在的变化。第三,没有“交流”,除非又是以内在的形式出现,作为从一种亚结构到另一种亚结构的可能过渡(和相互过渡)。
  相反,在形成的或继续重建(如通过生物学中的新陈代谢)或暂时重建中的结构方面,产生、平衡和交流这三个特征则显然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尽管上面描述的形式可以被看作是本文即将探讨的形式的极限状态,因为这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与一种稳定的完成相符,而后者与过程或发展相符。
  第一,结构的产生以两种形式出现即形成与变化,其中第二种只是第一种的结果。因此,结构的建造者,即精神主体或社会群体,只成为运转(或结构行为)的中心而不是通过某种预先形成的、包含一切可能结构的完成结构。换言之,在这一形成性过程中,必须把作为结构活动的功能和作为结构的结果的结构区分开来。
  其次,就形成中的结构而言,结构的自动调节不再归结为标志着完成结构的那一整套规则或规范。它是由一个调节或自动调节系统所构成,带有事后对错误的改正,还不带有像在最后系统(其自动调节还是达到在形成各阶段中运行的自动调节之界线的过渡)中的预先修正。
  最后,就正在构成或继续重新构成的结构(如生物结构)而言,交流不再限于内在的相互交流,如同在一个完成结构的各亚结构之间的交流那样,而是带有相当大一部分与外界的交流,作为结构运转不可缺少的供给。这就是智力发展领域中的正在形成中的结构的情况,因为结构的主体经常需要求助于经验(甚至那些专门是逻辑-数学的、其信息不是来自物体本身,而是来自作用于物体的动作的经验)。这尤其是生物结构的情况,它们只是借助环境对有机体的同化以及有机体对环境的适应机制,通过与环境的恒常交换才得以形成。这些机制构成从有机生命到行为甚至到精神生活的过渡形式。
  事实上,如同贝尔塔朗费所指出的,一个活的结构构成一个“开放”系统,也就是说,它在与外界不断的交流中保存了自己。但它并不因此而不含有一个自身封闭的系统,其要素在从外界吸取给养的同时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维持。这样一种结构就能作静态描述,因为它尽管永远活动着,仍保存着自身,但原则上它是活动的,因为它构成种种不断变化的相当稳定的形式。
  因此,一个“有机”结构就其动态而言,包含着运转,也就是结构的特征——变化——的表现。于是,人们通常把一个亚结构在总结构的运转中所起的作用(即活动区或运转区),推而广之,把总的运转对亚结构运转的作用,都称为“功能”。
  任何运转都同时既是产生、交流与平衡。也就是说,不断需要决策或选择、信息和调节。因此,结构和功能这些概念本身导致了功能效用或价值、意义等派生概念,而这在生物学领域里早已如此。
  首先,任何功能,任何运转都包含着对内在或外在要求的选择或淘汰。因此,当一个要素进入结构系统成为一个组成部分时,人们就说它是有用的;当它威胁或中断系统的连续时,人们就说它是有害的。但功能效用或“价值”有两种,必须加以区分:
  (1)首级效用,也就是一个内在或外在要素(生产或交换)就所考察的结构而言的效用。但这个要素必须在质量上参予作为有机形式的这个结构的产生或保存。例如,含有钙的食物对维持骨质的效用,或一个基因群在可能延续生命的发生重新组合中的效用。
  (2)次级效用,与属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有用要素的代价或收益有关,如参与运转的一种变化、一种交换等等的代价。
  因此,这一区分一方面参照结构的相关面或形式面,也就是结构面,另一方面参照运转的能量面。当然这两面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没有运转就没有结构,没有结构也就没有运转。但它们又是不同的,因为在任何生产和交换中,都必须区分(1)在要维持或建造的结构方面,应该产生或应该获得或交换的是什么,和(2)在可动用的能量方面,这项生产或交换的代价或收益是什么。
  但是,除了这些生物学的,能作为分析各种人文科学所特有的共同机制框架的一般概念之外,还应加上一种区分。这就是与信息作用相关的区分,因为信息无论对产生、还是对交流或调节都是必不可少的:
  (1)当一个立即辨别出来的刺激引起一个非迟延的反应,因此在刺激与反应之间无空-时距离时,信息可以是直接的;
  (2)相反,如果按照确定的密码编码和随后进行译码时(有非零的空-时距离),信息就是间接的。这就是生殖物质中的编码遗传信息(如同华森和克利克在1953年所发现的,其密码来自序列的脱氧核糖核酸或ADN)。尤其应该提到的是引起本能行为的“有含义的迹象”(洛伦兹、廷伯根、格拉赛等等)。
  因此,除了结构和运转的价值之外,还必须加上“含义”这个概念。即一个特定要素可以不能作为要素整合到已经产生的结构中去,或目前不可能如此,也不呈现出直接或间接的功能价值,但却构成以后的结构行为或运转的代表物或信号。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分:(a)代表物不被有机体承认为代表物。换言之,它与行为并不相干,但却属于以后将要使用的一种信息的囤积或储存。人们说遗传信息等等或信息传递就是这个意思。信息传递标志着与主要能量过程相对立的反馈,而反馈则保证能量过程的调节,(b)这一代表物被用在“行为”之中并因此成为“有含义的”刺激,等等。于是我们就走到与人类行为有关的含义系统的入口。
  总算起来,我们一共有三个大的概念范畴:结构或组织形式、功能——质的或能的价值的源泉,还有含义。这三者自然都产生一些问题,有的是历时性的,即进化和建构问题,有的是同时性的,即平衡和调节问题,再有的是与环境交流的问题。但人们马上可以看出,历时之维与同时之维的关系在结构、功能效用或含义这三方面不可能都是一模一样的。
  因此,要进而分析各不同人文科学所研究的共同机制,最好用人类行为来表达这一总的范围。但在这之前还需要作点说明。以上面所说的形式出现的产生、调节或交流可以是有机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或个人关系心理学的,而我们的最初参考是从有机语言出发的。可是,我们在本书第一章(第七节C)中看到,尽管多数人文科学在研究人的行为时不去详细确定哪些属于意识,哪些不属于意识,那些把意识与肉体明显联系起来、不断发生问题的学科,如心理学,却朝向平行主义或同构主义原则发展了。我们曾建议(第一章第七节C)把“生理心理平行主义”解释为因果关系(其应用范围事实上只涉及物质)和蕴涵(广义上的、与意识状态特有的含义有独特关系)这二者之间的一种更为普遍的同构主义。因此,还应当用有意识的蕴涵来表达本文第三段所讨论的几个一般概念。

             4.规则、价值与记号

  尽管每一门人文科学都研究产生、调节和交流,尽管在研究中每一门都轮流从历时性方面和同时性方面来运用结构、功能效用和含义等概念,这些概念仍然根据研究者站在理论的即抽象的观点,还是考虑主体的行为,甚至考虑行为反映到主体意识中的方式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从这两种观点的第一种出发,研究者就要寻找一种最客观的语言来描述结构,他将从多变的、但原则上是可以形式化或数学化的语言来描述。例如,他将像列维-斯特劳斯那样用代数系统来描述姻亲结构,像乔姆斯基那样用单一项来描述变体语法,或用随机或控制论图式来描述微观和宏观经济结构等等。但这一切都不直接涉及主体的意识。
  相反,在我们对儿童和少年进行的有关智力发展的心理学研究中,我们当然也设法用抽象语言来表达主体行为所表现的智力运算结构,并为此运用各种属于“群”、“网”和“组”的逻辑-
  数学结构;但我们同样也研究这些结构表达在主体意识的方式,只要主体的推理是以言语表达的并伴有各种意向方面的解释。我们得到的自然不再是一个抽象结构,而是以“逻辑必然性”等等的印象表达出来的一整套智力规则或规范。当法律社会学家研究为什么一个法律体系(而且在一种“纯”规范性建构的情况下,它还是可以以凯尔森的方式形式化或系统化的)被法律的主体“承认”为有效时,他就面对着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关系,如一些人的“权利”相当于另外一些人的“义务”等等,而这些事实所包含的东西又是以特殊的规则来表达的。当逻辑学家把一定数量的运算及其后果公理化时,他可以完全不考虑作运算的主体。但他也完全可以考虑他运用的这些关系的规范方面,甚至同金宾斯基、温伯格、彼克洛夫、普里奥等人一道创立一种“规范”逻辑(甚至同温伯格一道把它应用于法律规范。同样,语言结构也是通过语法规则被表达在主体的意识中的,即使表达得不恰当,犹如其他许多以规则的形式作为结构的表达(通过觉醒)那样。
  人们就此看到了这方面将要提出的一般性跨学科问题(见下文第五至九节):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的比较,规则体系的比较(按照它们接近逻辑组成的方式或朝向单纯的强制或各种不同完整倾向而远离这一方式)、各种以规则的形式对结构作出的表达或意识(恰当的或不恰当的以及为什么)的比较,等等。
  另一个与个人在精神生活或集体关系的体验有关的巨大概念体系,是价值体系或者是对我们刚才在第三段中所谈的功能效用的意识体系。值得注意的并且再次表明一切在社会和人类领域以及生物领域里的生物的十分一致的反应是,首级效用,即与结构的产生或保存的质量方面有关的效用,与次级效用,即与运转的能量有关的效用,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体验的价值领域内又将以我们将称为“目的价值”和“收益价值”的形式再次出现。
  目的价值尤其包括由规则确定的规范价值:一种道德价值,如那些在一切人类社会中,把被认为是好的行为与被认为是坏的或冷漠的行为相对立的价值,必然要参照一个规则体系。法律价值更是如此。在个人或集体的劝诫方面,判断按所采纳的规则而价值化,分为真的、假的(二值价值),或真的、假的和尚合情理的,还有无法决定的,等等(三值或多值)。人们根据多种价值判断来制订、接受或抛弃概念。概念在构成结构的同时,也不断价值化,但仍以整个规范结构为依据。美学价值不决定于如此必要的规则,但仍然参考或多或少有规则的结构。在更为个人的领域,以各种不同目的的形式表现的个人对某一组物体或某一种工作的兴趣可以远离任何规范结构,只依赖调节,但同样也分成多少是稳定的价值等级。
  但是,还有与运转的代价和增益相结合的收益价值。人们会回答说,一切经济价值甚至人类行为的价值,都或多或少以法律规范为框框。例如,法律追究不付债务的人,惩罚行窃的人,也就是进行萨日瑞特风趣地所说的最经济的行为(最大收益与最小费用)的人。然而,一个规定许可的与不许可的二者之间界线的框框是一回事,通过规范确定价值又是一回事。经济价值有其自身的法则,非法律规则所能确定,这些法则自身也不规定任何义务(一条规范是通过一个人们可以遵守或违反的、与因果决定论相对立的义务而被识别的。因果决定论有强制性,但并不迫使人们在这一规范意义上承担义务)。当然,经济价值与各种目的价值和规范价值是分不开的,如同有机体或个人行为的内在人类行为学(某些心理学家把这种“经济学”作为基本情感原则)同各种结构问题联系在一起那样。但一般性的代价与增益问题与其他评价形式所提出的问题确有不同,而且只能作种种跨学科的研究,就如同博奕论的多种多样的、日益广泛的应用所表明的那样。
  第三个在人类行为的一切领域中起作用的是含义系统。语言学在研究其中的主要系统时是结合集体的语言系统来研究的。但是,尽管集体的语言系统在人类各种社会中,在各种价值和规则的口头或书面传达方面曾起过头等重要作用,它也不是唯一的记号系统,尤其不是属于含义机制的唯一象征系统。姑且先不谈引起各种有关比较问题的动物语言(蜜蜂等),必须指出的是,在个人发展中,表象的出现不仅仅来自语言,而是来自一种更加广泛的、除语言之外还包括符号的运用、精神图像、图画和各种延迟的和内在化的模仿形式(模仿构成感运性功能与表象功能之间的过渡阶段)的符号功能。另一方面,在集体生活中,构成可以说是一次方的含义系统的语言还带有二次方系统,犹如神话同时既是符号又是由口头或书写词音传送的词义那样。因此,普通符号引起了最广泛的跨学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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